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昆山危废运输
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害的情况,在采取相应现场保护措施后,应迅速将伤员送就近医院抢救;在道路情况复杂或交通拥挤的路段,应迅速采取现场保护措施,注意按集记录有关现场目击证人的前提下,快速撤离事故现场,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对于双方事故责任明确或因一方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应按上海市交警部门有关“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执行。
对于装载化学危险品车辆所发生的行车事故并造成危险货物包装损坏、外泄的,应及时告诫现场围观群运离危险物,及时向防火部门报告,并根据安全卡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迅速清除。(详情参照应急预案)
4.3事故的调查
4.3.1发生行车事故后,有关肇事车辆驾驶员应如实接交警部门的询问,如实接受调查,并按规定作出书面事故报告。在接受事故调查时,应当实事求是报告事故发生经过,不得瞒报或故意避重就轻,作歪曲事实虚假的陈述。
4.3.2本企业所属肇事车辆驾驶员应如实接受车队调度和相关负责人对此次事故的调查。企业有关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应制作事故调查书面笔录,有关人员应在书面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行车事故登记表》
4.4事故的处理
4.4.1企业有关肇事车辆驾驶员及有关人员应在交警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接受事故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尊重主管处理部门和对方的前提下据理力争。对交警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事故重新责任认定。对事故重新认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2本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按“路权”、“先行权”、“有否违章行为”为原则,对事故的责任者进行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基础下,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4.3调度对驾驶员违章或事故隐患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a)轻微违章作口头警告责成当事人(部门)立即改正。
b)违章行为或隐患较严重,下发《驾驶员行车事故处理意见书》限时整改。对拒不改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c)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四不放过”教育(即:驾驶员不找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不使周围驾驶员受教育不放过,不找出整改措施不放过,领导没寻找出教育责任不放过)《“四不放过”教育记录》—详见教育培训条例。